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8〕194号

发布时间:2018-06-13 11:27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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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8年食品安全工作,经2018年南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推进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8年南宁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12日

  2018年南宁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深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安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继续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配合完成国家和自治区食安办组织的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中期评估工作,通过“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授牌。督促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进一步落实创建责任,形成创建工作强大合力。严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和属地管理,完善“双安双创”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标创建任务,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全力推进创建工作落地生根,形成部门之间协同推进的合力。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全力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且有效解决、及时反馈,让群众满意。继续加强示范创建亮点打造工作,形成南宁特色。进一步营造创建氛围,掀起新一轮创建宣传热潮。围绕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75%、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85%的目标,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迅速掀起新一轮创建宣传热潮,确保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深入人心,营造全面动员、全员参与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二、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

  全市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把“双安双创”工作作为抓好本地食品安全整体工作的重要平台和抓手,严格落实“党政同责” “四个最严”和属地责任等要求,把食品安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心工程,摆到重要位置。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每年政府工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当地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地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满足日常监管、风险监测、科普宣教、示范创建、专项整治、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需要,其中食品抽检经费要单独列支。确保本辖区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三、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四有两责”

  (一)完善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大力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其综合统筹、组织协调、督察督办、考核评价作用。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人员到岗率达到85%以上。健全基层协管员队伍,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行政村(社区)全部配备1名以上食品安全协管员。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市人社局、市编办。

  (二)落实“四有两责”。市、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合理、权责划分明晰,监管人员数量能够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继续抓好基层食药监管所规范化建设,保障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等必要的执法基本装备落实到位。在基层食药监管所建立食品安全科普站,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工作站。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与本地区食品产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确保完成每年至少4份/千人食品检验样本量(其中2份/千人农兽药残留检验样本量)的目标。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市人社局、市编办

  四、落实“四个最严”强化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

  (一)强化种养环节源头治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质量监测,深入推进以“菜篮子”为主的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推进“三品一标”品牌发展。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深入排查、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高剧毒农药、制售假劣农资、非法添加和非法收购、贩运、屠宰、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严把粮食收购、贮存、运输关。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推进实施南宁市果蔬产地土壤污染综合防控技术示范项目试点,确保取得阶段性效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市供销社、市海绵水城办、市乡村办、市水利局。

  (二)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在食品生产领域探索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行业示范企业”创建,推动重点食品行业和大型企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深入推进“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通过“农超对接” “厂超对接” “订单农业”“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机制,打造一批“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批发市场的规范治理和放心肉菜批发市场示范创建,让群众能够真正买到“放心肉菜”。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5〕18号),大力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严防不安全食品下乡。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推进“阳光餐饮”、校园绿色餐饮、网络订餐“净网”、小餐饮服务质量提升、量化分级及色标管理等行动。完善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手段,推行食品企业间的互查互评制度,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引导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担负起保障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更严格的标准。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严格违法违规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四)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原则,集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根据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制定风险清单,研究防控措施,及时处置风险,切实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隐患。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交流长效机制,开展及时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五)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案件协查联动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保持高压震慑态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真正落实最严厉的处罚。确保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六)加强智慧监管。重点围绕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建立完善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形成适应食品监管实际需要的信息化监管能力,实现“机器换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五、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各级食品安全办及相关监管部门要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保障信息及时准确畅通,确保及时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件。加强各监管环节间、部门间、区域间的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提升快速响应、应急处置和综合保障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六、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大格局

  (一)营造食品安全宣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调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二)健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和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累计、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法及时公布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加大对严重失信者的惩戒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三)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组织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展示食品安全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市场“六进”活动。组织“食安南宁?健康生活”南湖健步走、新时代食品安全讲习所、市民一日游科普宣传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进一步调动全市上下参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人人关心创建、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对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的知晓率和支持率。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七、严格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工作

  市食安办每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实行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将督办落实情况纳入各试点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部门年终食品安全考评结果。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责令进行整改;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主动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责任。对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优秀、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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