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府规〔2018〕17号

发布时间:2018-07-13 15:55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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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解决学生家长实际困难,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4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通过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服务机制,进一步增强教育公共服务能力,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排忧解难,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量力而行原则。各中小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稳妥推进校内课后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利用午间住宿用房、食堂以及符合安全条件的闲置校舍和设施为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和午间住宿等服务。严禁将非闲置的教室、功能室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地改造为食堂和午间住宿场所。

  (二)自愿参加原则。校内课后服务不是学校教学的必须内容,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参加,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学生家长选择在校外参加课后服务的,学校要主动提醒家长选择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机构。

  (三)公益惠民原则。校内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公益普惠性,有条件的地方应以财政投入为主,免费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校内课后服务需求比较强烈的地方,鼓励探索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民主管理原则。校内课后服务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参与实施,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要公开公正,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校内课后服务运行管理机制

  (一)时间安排。

  校内课后服务时间主要指正常上课日的早上、中午和下午课后,不含晚上及周末、节假日、假期等休息时间。下午课后服务时间夏季原则上不超过19:00,冬季原则上不超过18:30,具体时间安排可由各县(区)、开发区教育部门与学校结合实际适当调整。

  (二)服务内容。

  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校内课后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服务,以及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禁止将校内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三)服务方式。

  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应坚持以学校为主,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为有益补充的模式。对校内具备条件且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校,应充分发挥师资、管理、资源等优势,切实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学校提供中午时段课后服务的,在“午餐+在宿舍休息”的基础上,探索“午餐+在教室休息”“午餐+在校内开展文体、自修类活动”等多种服务方式。

  对校内确实不具备条件但课后服务需求强烈的学校,要积极发挥校外机构(校外活动中心、勤工俭学服务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和社会上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专业优势,在充分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探索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与学校合作开展课后服务。

  (四)服务管理。

  1.课后服务人员安排。课后服务人员主要由学校在职教职工组成,其他人员来源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校外活动中心、勤工俭学服务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校外机构的教练员及教师。

  二是具有相关特长的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五老”人员、家长、大学生志愿者等。

  三是符合条件的退休教师和社会培训机构教师。

  2.经费来源及管理。

  (1)经费来源。

  学校提供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课后服务的,由家长合理分担服务成本。其中,餐费定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向学生家长公布实际收支情况;午间住宿收费按自治区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校外机构、社会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合作开展课后服务的,可以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由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收费主体,学校提供必要场所和设施设备支持,家长合理分担服务成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根据参与学生人数、服务内容、课时、课后服务人员劳务报酬和设施设备损耗、维修等成本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2)经费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专项管理账目,专款专用,定期公示收支情况,不得擅自增加课后服务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挪用服务项目经费。各级审计部门和教育部门定期对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查。

  3.报名形式。

  参加校内课后服务原则上实行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班级审核后统一报学校,经学校同意并公示后,确定全校参加课后服务学生名单。具体实施细则可由学校自行制定。

  4.安全管理。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课后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师生的卫生教育、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加强与综治、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消除在交通、场地、消防、食品安全、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内课后服务各类准入和退出机制等管理制度;落实安保主体责任,聘请专业安保人员,配备安全装备,加强安全管理;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完善学生意外伤害、食品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校园周边交通压力较大、校门前交通易拥堵的学校在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时可积极探索“错峰放学”或“弹性离校”。

  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学生家长要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服从学校管理,按时接送学生。

  5.劳务报酬发放。

  校内课后服务人员劳务报酬,由学校结合本地劳务水平,建立校内课后服务岗位劳务报酬标准,合理发放。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在按时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收入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范畴。教职工参与由学校开展的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的,劳务报酬从学校收取的专项费用中列支;参与由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的校内课后服务项目的,劳务报酬从专项经费中列支;参与由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的,劳务报酬由举办机构按规定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学校内开展食宿类校内课后服务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五)材料报送。

  举办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将项目筹备情况报告主管的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统一汇总相关信息。各县(区)、开发区教育部门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辖区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情况报送市教育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报送材料要求:

  1.筹备情况报告(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学校建筑消防备案情况、消防器具配备情况、教职工消防培训情况、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时段安排、设施设备和管理人员配备、内部管理体制、课后服务人员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情况)。

  2.课后服务管理制度:

  (1)课后服务管理机构以及工作职责;

  (2)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制度;

  (3)课后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5)课后服务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6)课后服务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

  (7)课后服务协议书。

  3.提供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的学校,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宿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不设午间住宿的学校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2)学校食堂统一配餐的,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事餐饮服务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

  (3)由有资质的餐饮服务企业供餐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事餐饮服务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收费公示。

  4.学校应当引进社会信用良好的校外机构、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并提供以下材料(不引进校外机构、社会培训机构的学校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1)学校与引进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2)引进机构合法设立的证照或文件(复印件)。

  其中,材料2、3、4项仅在首次举办和有变更时提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市、县(区)要建立政府统筹、部门监管、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市、县(区)两级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辖区学校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定期通报管理信息,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校内课后服务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要牵头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项目与收费行为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和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监督和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等卫生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校内课后服务的专项资金监管,规范财务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消防部门要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的监督指导;综治部门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查。各县(区)、开发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各中小学校要成立校内课后服务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制定工作方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优化服务,充实队伍。市、县(区)要加强学校后勤设施建设,特别是学校食堂建设,要按照学校食堂建设标准和食品监督管理要求配齐配全相关设施设备。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在每学期开学,通过发放告知书、信息公示、召开家长会、签订服务协议和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学校、家长、服务人员和学生权利和义务,厘清责任,保障各方知情权。学校与校外机构、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要履行招投标等合法引进程序,签订合作协议。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要为学生投保校方责任险,同时动员、引导家长为参加托管的学生投保意外伤害险。

  加强校内课后服务队伍建设,广泛动员退休教师、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五老”人员、大学生志愿者等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升校内课后服务能力。中小学及相关机构要对入校参与课后服务的人员进行严格把关,明确参与人员的健康条件和工作要求,签订聘请协议和安全责任状,加强培训。对不能胜任课后服务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解聘。

  (三)加大宣传,凝聚共识。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确保此项工作有序顺利推进。要及时总结推广校内课后服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促进相互学习借鉴。

  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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