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高校毕业生下得去基层更要干得好

《南宁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

发布时间:2018-07-22 07:37   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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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我市印发《南宁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让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既能“下得去、留得住”,又能“干得好、流得动”。 

  措施一

  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实施方案》提出,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年、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协议服务期不足3年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等同一单位连续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可在第3年服务期内,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补充办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学费补偿和囯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政策。

  措施二

  放宽基层招聘条件

  《实施方案》明确,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或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县县级事业单位招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

  釆取统一考试方式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有区别地确定通用能力测试成绩权重,加大专业素质考试成绩的权重;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聘用后最低服务年限为3至5年(含试用期)。

  措施三

  对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开辟“绿色通道”

  《实施方案》提出,县(区)、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管理岗位定向招聘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基层服务项目)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及工勤岗位一般不用于定向公开招聘)。通过定向招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新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至5年(含试用期)。

  此外,乡镇事业单位或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县、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县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且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可通过考核方式直接招聘在本单位服务且符合通过考试选拔方式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3年内的、服务期间通过借调或帮助工作等方式离开原基层服务单位工作的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承诺在本单位最低工作年限为3至5年(含试用期)的这4个条件的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

  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县、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县和民族乡,可提供一定数量的非县(区)政府驻地乡镇事业单位岗位面向本县(区)、周边县(区)户籍人员(或生源)招聘,其中管理岗位可不作专业限制,专业技术岗位可适当放宽专业要求。聘用后最低服务年限为3至5年(含试用期)。

  措施四

  人才选拔向基层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

  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市级机关从下级机关补充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除特殊情况、特殊职位不适宜公开遴选以外,一般应进行公开遴选。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根据单位需要,拿出一定比例岗位招聘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对按此《实施方案》享受相关政策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明确有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最低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走。

  措施五

  强化基层待遇保障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实施方案》指明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可适当高定,录用到一类区的市直、县直机关及县城所在地乡镇机关的高定一档,一类区其他乡镇的高定二档,录用到二类区的高定二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适当高定,到一类区的市直、县直事业单位及县城所在地乡镇事业单位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一类区其他乡镇高定二级,到二类区的薪级工资高定二级。

  同时,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对各县(区)、开发区所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自治区规定标准发放乡镇工作补贴,并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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