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二、办事依据: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9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248 号、《关于规范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房[2015]694号)以及《关于对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业务的批复》(南房复[2015]91号)等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1. 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2.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 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或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填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家庭(现执行标准是13538元);
  4. 无自有汽车。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 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2.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新政策出台后,如对住房困难标准有调整的,按新政策实施);
  3.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现执行标准为40613元)。

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
  2.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新政策出台后,如对住房困难标准有调整的,按新政策实施);
  3. 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4. 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5.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现执行标准为40613元)。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2.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新政策出台后,如对住房困难标准有调整的,按新政策实施);
  3. 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4.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现执行标准为40613元)。

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机构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公租房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 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 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 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住房所有权转移行为(包括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并且已经转移的住房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之和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
  4. 通过自建、购买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或者在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转移上述用房的;
  5. 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四、申报材料: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 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4. 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 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7. 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 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4. 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 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 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验原件收复印件);
  7. 有效的劳动合同书(签订1年以上且在合同有效期内,验原件收复印件);
  8.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收原件);
  9.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10. 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非本市户籍主申请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1. 其他材料。

(三)外来务工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 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4. 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 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 有效的劳动合同书(签订1年以上且在合同有效期内,验原件收复印件);
  7.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收原件);
  8.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9. 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主申请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0. 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领取《南宁 市公关租赁住房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材料,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收
申请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受理期限内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市 户籍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提出,非本市户籍的向居住地提出),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向单位住所地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按要 求填写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初审受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按规定开展 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示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城区住房保障 部门,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从受理到移交材料要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公示时间5日)。
复核
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到材料后,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民政部门核对申请家庭收 入和财产,民政部门核对后提出核对意见并将材料送回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复核合格的将材料移交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复核工作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 中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
审核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将申请人信息在本部 门政务信息网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公共 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九、咨询电话:0771-5705842

十、表格下载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居住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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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二、办事依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资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要求 备注
1 申请报告(内容:工作情况、婚姻状况、住房困难情况) 原件 需填报有无未成年子女,若有则填报未成年子女信息,无也需告知
2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原件 /
3 《共同申请人审查表》 原件 有成年共同申请人需提供
4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人需提供相关出生证明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5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有效的现居住证明;属第3类家庭拥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该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

居住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出具
6 申请人、配偶及成年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原件 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7 无房单身人员要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原件 30岁以上单身为一户申请家庭的及达到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共同申请人须提供
8 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相关死亡证明、离婚或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协议离婚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
9 异地调动的职工必须提供原工作城市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转业军人必须提供原部队出具的住房证明 原件 /
10 非南宁市户口的人员需提供户口所在市(县)房产部门签署的核查意见 原件 /

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须知:

  1. 申请人/配偶工作单位(居委会)核查意见一栏,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签署核查收入情况和拥有住房(含房改房、私房、在建的集资建房和市场运作建房)或租房的情况意见。
  2. 属于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16平方米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住房面积之和减去保障面积所得为超标面积。

五、办理流程

请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咨 询、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申请人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共同 申请人审查表》后,请到申请人(配偶、共同申请人)工作单位、居委会签署 意见和盖章,非南宁市户籍、工作单位为区直单位、原南宁地区、南宁铁路局 的,需自行到户口所在市县房政部门、区直房改部门、崇左市房改部门、南宁 铁路局房改部门签署意见和盖章。
申请人将需要提供的资料交到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受理人员负责查验证件、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单。
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 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经初审合格的 申请人的姓名等资料在申请人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合格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通过公示的资料送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 和管理中心,由市资格审核中心在16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经复审合格的申请人的姓 名等资料,定期按批次在中心政务信息网、《南宁日报》、望园路5号一楼大厅 公示,公示期限1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主管局抽查审批,审批 合格的,按先后顺序编号,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等候 通知参加选房;审批不合格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 通知书》。

六、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限及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705842

十、表格下载:

  1.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 共同申请人审查表
  3. 收入证明和居住证明
  4. 入户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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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

二、办事依据:《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13】46号)

三、申请条件: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居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人员;

(三)非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能够提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申请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当月前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资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要求 备注
1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申请表》 原件 /
2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申报表》 原件 /
3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结婚证等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4 无房单身人员要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原件 /
5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原件 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收入情况
6 本市区范围内累计两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原件 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必须提供
7 住房状况证明 原件 由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8 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原件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家庭户必须提供
9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三级以上(含)证明材料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10 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享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文件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五、办理流程

在申请受理期限内,申请人携带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口 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咨询、领取《南宁市限价 普通商品住房购房申请表》等相关表格。
申请人填写《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申请表》和相关表格后,到工作单 位,社区居委会盖章,同时根据个人情况到金融机构、残联、民政等有关部门 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将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到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所提交材料进行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收受申请材料 并出具受理回执单。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 作。初审合格的,在购房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公示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中 涉及申请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对,提出核对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住房保 障部门。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复 核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 通知购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购房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 基本情况在局政务信息网、中心政务信息网站、《南宁日报》和望园路5号大厅 公示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 书》;符合优先购买条件的,发放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优先待 购通知书》。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 书》;符合优先购买条件的,发放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优先待 购通知书》。
取得《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或《南宁市限 价普通商品住房优先待购通知书》的(有效期1年)。由市 住房保证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购房顺序后参加选房, 购房。

六、办结时间:4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限及部门间交接材料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705842

十、表格下载:

  1.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A、B)
  2.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申报表(A)
  3. 收入证明(A)
  4. 住房状况证明(通用)
  5. 入户调查笔录(A)

注:A表为除本市引进人才及本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群专用,B表为本市引进人才及本

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用,通用表为上述人群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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